第一条 为维护物理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正常的培养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手册》,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物理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管理以培养高层次科研、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
5.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规定学业,且德育、体育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物理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查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考核方式可以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论文、课程答辩等,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必须按教学方案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也可以根据课题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适量选修其它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详细情况见《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手册》。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才可生效。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成绩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处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 在校时间一般为 3年,最长时间(含休学)不超过 3.5 年,非全日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最短时间不能少于 3 年,最长时间(含休学)不超过 5 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2.有身孕5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手续包括研究生本人申请、因病休学或有身孕的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指导教师签字、所属专业学院签字,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
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对自己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个人培养计划中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数,硕士学位研究生累计达到 10 学分;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德、智、体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出现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10学分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颁发结业证书。一年之内,可以持结业证书申请对不合格的科目进行重新考核,合格者补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硕士学位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分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物理电子工程学院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